重工商大〔2011〕24号
校内各单位:
经2011年2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js33333金沙线路检测本科教学督导督察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js33333金沙线路检测本科教学督导督察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等法规,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对学校教学工作实施有效的监控与督察,促进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校设立本科教学督导督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会是以学校聘任校内专家为主构成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督机构,坚持“公正、严谨、科学、促进”的原则,以育人为宗旨,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主线,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性评估理念,开展督教、督学、督管等质量保障与监督工作,发挥专家治学作用。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委员会由校领导、专家、有关部(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专家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挂靠评估办公室,评估办公室作为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条 教学督导督察专家委员根据学校教学单位学科情况,分为经管、文法、理工3个教学督导督察组,每组根据工作情况配正、副组长各1名,专家若干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发挥督导和督察作用。
(二)通过督导督察组具体实施督教、督学、督管等工作,开展评教、评学、评管等质量评估活动,提出工作整改意见和建议,促进整改工作落实。
(三)通过督导督察组深入教学一线,掌握学校教学质量动态信息,分析学校教学质量状况,对教学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根本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提出质量保障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四)在督导督察过程中,加强对学院、系(部)教学管理负责人、教师和学生的交流指导,积极开展提高教学质量的相关培训与活动。
(五)代表学校参加校内外相关质量评估工作会议,负责组建学校教学督导督察专家委员人选后备库。
第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在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委员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委员会各项工作;协调教学督导督察各组之间的关系;对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督察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进行督办;定期或不定期编印简报,通报教学督导督察结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讨论督导督察工作重大问题,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
第八条 教学督导督察日常工作分组进行,教学督导督察组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例会,总结讨论教学督导督察工作问题,布置具体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重大问题可通过表决决定,决定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实行回避、申诉制度;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有对委员会决议提请会议复议的权力。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及学院对委员会的工作要给予支持、配合,对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并加以研究、改进,并对督导督察意见的办理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督察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委员会日常工作、劳务补贴、专项研究与调研等,经费由评估办公室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章 专家委员任职条件和聘任
第十四条教学督导督察专家委员遴选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思想素质好;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对教育教学理论有一定的造诣,为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公认的、有威望的、品教兼优的教师。
(二)愿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贡献自己的力量;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三)原则上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职称;年龄在40~65岁之间,身体建康;有足够时间完成督导督察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督察专家委员选聘
(一)教学督导督察专家委员遴选范围:往届教学督导督察委员会委员;教学名师;“课堂教学优秀奖”获奖教师;其他教学质量优秀,师生共同公认的在职或离、退休教师。
(二)教学督导督察专家委员遴选程序:在不同学科、专业中推荐教学督导督察专家委员候选人员,各教学单位参照专家委员遴选条件,经教学单位党政集体商讨提名,征得被推荐教师本人同意后报送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相关方面意见后,提出聘任专家委员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颁发聘书。
(三)教学督导督察专家委员每届聘期为两年,可连续聘任,聘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可辞聘或解聘。必要时可外聘教师作为教学督导督察专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js33333金沙线路检测教学督导督察工作条例》(重工商大〔2005〕106号)同时作废。
上一条:js33333金沙线路检测“本科教学优秀督导督察委员”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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