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关键环节。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着力推动各级领导听课,走进教学,走进教师、贴近学生,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建立并实行各级领导和教师听课制度。
第二条 听课人员范围
1、学校党政领导。
2、教务处、研究生处、人事处、学生处、评估办、远程学习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高等教育研究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副处级及以上负责人。
3、各学院副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
4、各系(部)、实验中心(实验室)正副主任及各任课教师。
5、学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督察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听课类型
1、检查性听课。指为各类教学检查(期初、期中、期末、新开课、开新课、青年教师所任课、学生反映意见大的课等)安排的听课。
2、评估性听课。指依照特定需要或要求(评估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确认教师任课资格等)组织的听课。
3、随机性听课。指为了解和掌握课堂教学情况,在事先不通知任课教师或相关管理人员的情况下随机进行的听课。
第四条 听课对象
1、校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对象在全校范围内选定。
2、各学院党政领导听课对象以本学院教师为主,系(部)、实验中心(实验室)及任课教师听课对象以本系(部)或本实验中心(实验室)教师为主。
3、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督察专家委员会接受学校领导、教务处或各学院委托的听课任务或按照有关计划要求安排听课。
第五条 听课要求
1、校级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低于4学时,其中主管教学校长听课不低于8学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每人每学期听课不低于6学时;学院、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人、系(部)、实验中心(实验室)正副主任每人每学期听课不低于8学时;专任教师听课学时数由各学院规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2、学校、学院党政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听课时,主要对教师的教学态度、备课情况、基本教学环节的掌握、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运用、课堂气氛的控制以及学生听课情况等做出评价和分析;系(部)、实验中心(实验室)正副主任及任课教师在听课时除上述内容外,还应着重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大纲的贯彻等做出评价和分析。
3、听课人员应严格执行听课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听课学时定额,听课纳入本职工作。
4、听课者必须提前到达课堂,至少听完一节课,中途不能离开;听完一节课后要及时认真、完整填写《js33333金沙线路检测听课记录表》。
第六条 听课工作信息反馈与处理
1、教务处负责全校听课的组织、管理工作。学校党政领导和主要机关职能处室的听课记录表在教务处网页上下载。
2、各学院听课人员应在每学期末向所在单位报送听课记录表,由教务办(教学秘书)汇总整理;学校党政领导在每学期末将听课记录表送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汇总整理;职能处室的听课记录表由职能处室在每学期末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送交教学质量科存档备查。
3、所有听课记录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科统一整理汇总,作为教学档案保存,供有关部门使用,并不定期编发听课工作简报。
4、听课者听课后,要对任课教师教学情况的基本评价及意见和建议及时口头反馈给任课教师。
5、听课记录表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等,由教务处转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处理,涉及全校性的问题由学校领导和教务处统一协调处理与解决。
第七条 结合听课,深入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教务处和各学院要对听课中发现的好经验进行及时总结,及时推广。每学期由主管教学校长主持召开1-2次听课情况汇报会,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督促改进。
第八条 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应主动了解和掌握管理干部、教师执行听课制度的情况,并把其作为部门和干部年终考核、教师工作实绩的一项内容。
第九条 在执行听课制度中出现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于2005年1月9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2年7月修订,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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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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